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8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0********,壮族,小学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自治县**镇**村**号,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2********,壮族,小学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7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件复,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谋盗窃后,由黄某乙驾驶自己的桂LV****号轿车从广西隆林到兴义市实施盗窃,4 月15日3时许,黄某甲、黄某乙驾车到兴义市**办**天然气附近,黄某甲进入王某某家的简易房内,将王某某放在床上枕头边一帆布包盗走,包内的人民币4800元,二人共同分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谋盗窃后,由黄某乙驾驶自己的桂LV****号轿车从广西隆林到兴义市实施盗窃,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驾车到兴义市**办**人民医院对面张某某的简易餐馆,被告人黄某甲进入餐馆盗窃,受害人张某某发现后,黄某甲当场用言语威胁,抢得张某某人民币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 、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以威胁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黑色口罩一个、黑色帽子一顶个、钥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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