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乙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3日将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退回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3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5日将该两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二人经预谋后到长治市潞州区**街**小区实施盗窃,采取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房门进入该小区2单元302户王某甲家中,将卧室内的柜子撬开,盗走约50000元现金及3条金项链、3个金戒指、1个玉手镯、1本集邮册、1条金手链等财物,后黄某甲、黄某乙将赃款挥霍,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广亚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页2张、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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