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 黄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 供电所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 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某乙曾因醉酒驾驶,于2006年04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商量预谋到泗阳县南刘集乡庄滩村翁圩组把一个闲置的变压器等配电设施窃走卖钱,后被告人黄某甲带领被告人黄某乙到庄滩村查看进出路线、叮嘱事项等。到2019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雇佣工人至泗阳县南刘集乡庄滩村翁圩组将变压器旁边被害人宿迁市**公司所属的两根电缆线窃走。经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出具)的涉案人员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表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黄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6120****、139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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