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2020〕2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认为位于田东县**镇**村**屯“**”(地名)的山坡由其父亲黄某丙于1978年开荒。2018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携带镰刀、油锯来到“那蓝”山坡,将唐某甲家种植的板栗树砍掉并直接种上桉树苗。经鉴定,被砍的42株板栗树价值6300元。

2020年9月15日,唐某乙收到黄某甲的赔偿款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说明、收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丁、黄某戊、唐某丙、苏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其个人目的砍伐他人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两被告人联系方式黄某甲1347169****、黄某乙19994436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