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经商,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打工,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2013年8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黄瑞汉,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50********,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职业:务农,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黄某丙因之前存在经济纠纷而产生矛盾,于2019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纠集被告人黄某乙及某某甲驾乘两辆小车闯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黄某丙住宅,准备向黄某丙讨债。黄某甲等人闯入黄某丙宅院后,黄某甲用脚踹踢黄某丙住宅大门,黄某丙打开门后,遭到黄某乙、黄某甲的殴打。被告人黄某戊、黄某丁等人见状上前帮架,双方发生激烈打斗。期间,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持菜刀、木棍等工具与黄某甲、黄某乙持汽车防盗锁等工具进行互打,并打砸黄某甲等人的汽车,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范围。案发后,黄某甲一方与黄某丙一方已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相互谅解对方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无视国家法律,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988****、1353648****;
2.案卷三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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