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 **号。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2008年12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镇**村**河堆北侧和倪场村中心南北路两侧杨树共计203棵,林木材积达99.0435立方米(详见林木采伐勘验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黄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灌林验[2019]第4号林木采伐勘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玉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材料3份;
4.光盘7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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