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6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街道**村**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的公告》(濂府征【2017-63】),拟决定征收该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2017年9月15日,莲花镇人民政府召开班子会,决定推进龙门21-1城中村改造项目,安排九江**拆迁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控违。2017年12月6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濂府征字2017-71号、濂府征字2017-72号),决定征收莲花片区新桥王家及水泵厂、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位于莲花镇**村**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九江市**拆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某(已判决)在政府已命令禁止抢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拆迁公司控违人员桂某乙(已判决)寻找拆迁户合伙抢建违章建筑,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2017年12月左右,万某某通过桂某乙找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四户进行合作,万某某单独出资,与黄某甲等人七三分成,由桂某乙购买材料、聘请工人在上述四户共有的大院内抢建193.25㎡违章建筑,后桂某乙借用其岳父王某甲身份证,万某某安排陈某某(已判决)以王某甲名义制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黄某甲等四户以黄某甲妻子孔某某名义制作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双方共骗得国家征收补偿款601175.32元,万某某分得424531元,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共分得176644.32元。其中,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各分得41000元,黄某甲分得53644.32元。
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税收入查缴综合凭证、关于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关于《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银行流水、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万某某、桂某乙、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在与万某某等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桂某甲、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肆份
7.《关于<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的公告》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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