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共同出资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立方大厦**栋办公楼**房设立“深圳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贷款中介业务。为寻找客户资源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商议由黄某甲出面用设立公司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3月至今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立方大厦**栋办公楼**房通过微信找到“**经理”(微信号:ZH*******,另案处理)购买含有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把购买来的公民信息提供给公司的员工打电话寻找需要贷款的客源。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被抓获归案,其二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从中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经对黄某甲手机、电脑内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数量达12万余条。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鉴定,从黄某甲电脑和手机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去重后统计的数据为9531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1部、台式一体机1部、台式电脑2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 、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二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联系人黄某丙,联系电话138********;被告人黄某乙取保候审,联系人黄某丁,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随案移交证物移动电话1部,台式机1部,小型台式机2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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