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亚炮,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别名:黄某丙,绰号:金少,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亚斗,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绰号:亚傻,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6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大夏旁边的一辆钛灰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B08K6******)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乙。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2331.5元。
2、2020年1月27日至28日间,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旁边小巷内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车牌:粤K73****)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19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丙。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5781元。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间,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北京西路**正门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B09K2******)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再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乙(另案处理)。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2539.35元。
4、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害人朱某甲停放在化州市鉴江开发区**门口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B02K2******)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丁。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2343.4元。
5、2020年3月3日至4日间,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向阳路**门口斜对面小卖部旁边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B04K2******)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再将该车送给其岳母姚某甲(另案处理)使用。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2426.8元。
6、2020年3月4日中午,被害人姚某乙停放在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上街路**店门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B00J6******,车牌:茂临电名A****)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丁。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3288.35元。
7、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东堤路沿江二横巷**楼下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B07L2******)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丙。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2600元。
8、2020年3月26日晚上,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楼下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A0XK2****)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后黄某甲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乙(另案处理)。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2600元。
9、2020年3月29日晚上,被害人黄某戊停放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民主路文化宫对面**店门前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R4DE1B09L2****)被盗。该车被销赃给被告人黄某甲。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值款人民币249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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