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派出所**,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小区**,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物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高新区**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经常在宾馆订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单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和黄某乙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次,和黄某丙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黄某乙单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黄某丙单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向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区**栋**单元“*甲宾馆”老板娘打招呼订房间,被告人黄某甲支付房费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由黄某甲让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向“*甲宾馆”老板娘打招呼订房间,被告人黄某甲支付房费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由黄某甲让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甲宾馆”老板娘订房间并支付房费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由黄某甲让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甲宾馆”老板娘订房间并支付房费,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由黄某甲让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8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向“*甲宾馆”老板娘订房间并支付房费,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由黄某甲让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容留黄某乙、杨某某在位于高新区**镇**村**自然村**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7.201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黄某乙向“*甲宾馆”老板娘订房间,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由黄某乙让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8.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丙让黄某甲用黄某丙的身份证信息在互联网上预订了“*乙宾馆”的一间房间,黄某丙和黄某甲各出一部分钱支付房费,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黄某丙、黄某乙共同出资由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9.2019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丙让黄某甲用黄某丙的身份证信息在互联网上预订了“*乙宾馆”的一间房间,黄某甲支付房费,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在该房间吸食黄某丙让吴某某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宾馆单独或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三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萌
检察官助理郭平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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