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花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花名“**”,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看守所不适收押,当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9********,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看守所不适收押,当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与黄某丙、黄某壬、黄某丁(均已被判刑)等约二、三十人在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裕达国际大酒店环球金殿KTV“888”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黄某戊(在逃)得知曾在COCO酒吧将其打伤的男子正在“555”包厢内喝酒,便与罗某甲、黄某己、罗某乙(三人均在逃)、黄某丙等十几人到该包厢。黄某戊等人进到“555”包厢后,陈某某、黄某庚(另案处理)质问怎么回事,二人随即遭到黄某戊等人的殴打,在发现认错人后黄某戊等人方才离开“555”包厢。
黄某庚被打后立即打电话告知巫某甲(已被判刑),让其带人过来帮打架。巫某甲带着巫某乙、巫某丙(均已被判刑)等人赶到环球金殿KTV大厅时,黄某庚指着罗某乙称此人就是刚才殴打他的人,巫某甲、巫某乙、巫某丙、黄某庚等人便直接冲过去对罗某乙实施殴打。黄某丙见状遂回到“888”包厢内告知包厢内的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和黄某丙、黄某壬、黄某丁等人便冲到KTV大厅与巫某甲、巫某丙等人互殴。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但双方不听民警劝阻仍继续互殴,在环球金殿老板覃某某拿了一个灭火器喷向双方人员时,双方人员才散开逃离现场。在双方互殴过程中,环球金殿KTV前台的一台平推票据打印机、一个怪兽牌充电站被损坏。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肆仟壹佰(4100元)。经法医师鉴定,巫某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庚的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积极参与打架斗殴,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梅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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