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黑碳头”),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5********,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绰号“乌鼠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和麦某权、麦某超(二人在逃)经密谋后,在肇庆市高要区河台镇尚德村委会永红村黄四妹小卖部门口空地处和黄氏祠堂内,利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邬某某等人轮流“打荷”和“抽水”,被告人黄某乙提供场所和赌具,每天“抽水”获利人民币800元至1000元不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约100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电子数据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邬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国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邬某某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村,联系电话:1367238****。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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