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街**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6月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九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街**号。因涉嫌赌博,于2013年9月2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街**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6月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县**乡**街**号家中开设赌场,采取俄罗斯转盘、三公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同时雇用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在赌场内操作俄罗斯转盘、收补钱,并支付50—80元/人/天的报酬。赌场自开设以来,每天到场参赌人员多达二、三十人。2020年9月17日,该赌场被德保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参赌人员十余人。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丁到德保县公安局都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丁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邦成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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