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6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合伙在靖西市新靖镇那耀村那足屯164号门前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并从中获利。2020年6月2日,民警在该摊点查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参赌人员潘某某、谭某某、某某乙、陆某某、李某某、黄某丁、梁某某等人,查获桌子、塑料凳等赌具,查获赌资11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物证:木制圆桌、塑料凳子、四角遮阳帐篷等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谭某某、某某乙、陆某某、李某某、黄某戊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桂雯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4776****、1520786****;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9****1930、1807863****;被告人黄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55706****、1807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木制圆桌一张、塑料凳子十四个、四脚遮阳帐篷一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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