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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4********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桐棉镇******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工业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乡**村**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乡**村**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之前与被害人覃某某发生过肢体冲突,遂纠集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携带作案工具刀具三把一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意图以“索取医药费”为借口的方式对被害人覃某某实施抢劫。2019年11月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工业区**菜馆门口以持刀威胁的方式,胁迫被害人覃某某微信转账现金人民币1000元至被告人黄某甲的微信账户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归案以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燕

2020年35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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