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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30日两次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在麻栗坡县民中附近一烧烤店吃烧烤结束返回途中,行至麻栗坡县**路岔二小路口欣香阁烧烤店时,见到在欣香阁烧烤店的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进去叫黄某乙回家,在此过程中与同在该烧烤店吃东西的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互殴,已经离开欣香阁烧烤店的黄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见后,返回烧烤店门口与李某某、杨某某互相殴打,造成李某某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31日李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协商一致,黄某乙等4人赔偿李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七万元,4人各自赔偿42500元,现吴某某、张某某已赔付完毕,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22500元,黄某乙已赔偿被害人12500元,2020年5月14日,黄某甲、黄某乙与李某某达成补充协议,对于剩余钱款二人将分期偿还,李某某对4名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张某某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待处,黄某甲联系电话:1508737****;黄某乙联系电话:1509689****;吴某某联系电话:1310873****;张某某联系电话:186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2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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