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过事先商策、踩点,驾驶黄某乙的小车(白色本田凌派,车牌号:粤LL****)来到被害单位**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镇**工业园附近**村的仓库外,黄某甲负责指挥和望风,黄某乙用千斤顶顶开仓库窗户防盗网,黄某乙进入仓库后根据黄某甲的事先指示盗取仓库中的丝绸,黄某甲在窗外接应,两人再合力将丝绸装车离开。当日凌晨3时许,黄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某,要求将盗取的丝绸藏匿至梁某某家中,梁某某同意。次日中午,黄某甲联系到买家后,与黄某乙驾驶小车(黑色本田凌派,车牌号:粤LU****)将丝绸从梁某某家中运至深圳市南山区**市场,以5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织坊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分得27500元,黄某乙分得19000元,梁某某分得5000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5920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9月9日
附:
1.上列三被告人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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