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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平果县**镇**街**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在平果县马头镇人民路**酒吧内与被告人黄某甲产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被该酒吧保安劝阻,被害人梁某某便离开酒吧。为教训被害人梁某某,被告人黄某甲遂纠集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和苏某某、黄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坐电动车前往平果县马头镇平新街延长线寻找被害人梁某某,得知被害人梁某某乘坐三轮车回到**酒吧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便驱车返回,在**酒吧对面公路的三轮车上找到被害人梁某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等人遂上前将被害人梁某某拉下车,并对被害人梁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梁某某受伤。经平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梁某某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CT诊断报告单、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病危通知书、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及同案人苏某某、黄某丁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黎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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