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贪污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中共佛冈县**镇**村党支部**、佛冈县**镇**村委会**,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栋**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中共佛冈县**镇**村党支部**、佛冈县**镇**村委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中共佛冈县**镇**村党支部**、佛冈县**镇**村委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佛冈县**镇**村委会**兼**,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调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利用担任佛冈县**镇**村委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改厕项目无害化卫生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工作中,共同侵吞上述国家专项资金,具体如下:

一、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以**村委的名义先后三次向上级申报农村改厕项目无害化卫生户的国家专项资金并侵吞专项资金共人民币40000元。

1、2009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以**村委的名义上报25户农村改厕项目名单申报改厕补助。2010年,**村委领取改厕补助款人民币10000元,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茂(2013年7月去世)、黄某壬(另案处理)共侵吞人民币52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040元。

2、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以**村委的名义上报60户农村改厕项目名单申报改厕补助。2011年11月,**镇政府将改厕补助款人民币24000元下发给**村委,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茂、黄某壬共侵吞人民币148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2960元。事后,经黄某甲同意,黄某丁通过造假平账。

3、2011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以**村委的名义上报65户农村改厕项目名单申报改厕补助。2012年6月,**镇政府将改厕补助款人民币26000元下发给**村委,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茂共侵吞人民币20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5000元。事后,经黄某甲同意,黄某丁通过造假平账。

二、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以**村委的名义前后三次虚构项目,向上级申报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并侵吞其中的专项资金共人民币148000元。

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利用辖区内已建设好的迳子休闲公园,伪造申请资料,以该项目上报骗取“一事一议”奖补专项资金。2012年6月25日,黄某丁从**镇政府领取专项资金人民币161700元,经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商量,私分了专项资金人民币70000元,黄某甲、黄某乙、黄某茂、黄某丙、黄某丁、邹某某(另案处理)、黄某已(另案处理)每人分得人民币10000元。事后,经黄某甲同意,黄某丁通过造假平账。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利用辖区内已建设好的朝阳鸭胫陂及水渠,伪造申请资料,以该项目上报骗取“一事一议”奖补专项资金。2014年7月29日,**镇政府将专项资金人民币30000元划拨到**村委对公账户。次日,经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商量,私分了专项资金人民币30000元,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邹某某、黄某茂每人分得人民币5000元。事后,经黄某甲同意,黄某丁通过造假平账。

3、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利用辖区内已建设好的朝阳水泥路,伪造申请资料,以该项目上报骗取“一事一议”奖补专项资金。2014年9月3日,**镇政府将专项资金人民币76000元划拨到**村委对公账户。同月5日,经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商量,私分了专项资金人民币48000元,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邹某某、黄某茂每人分得人民币8000元。事后,经黄某甲同意,黄某丁通过造假平账。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参与侵吞国家专项资金共人民币188000元,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黄某丁参与侵吞国家专项资金共人民币148000元,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均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文件、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文件、农村改厕登记表、支出证明单、出纳日记账等书证;2.证人黄某庚、谭某某、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邹某某等123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一事一议”、农村改厕项目等国家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其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浈

2020年3月24日

附: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十九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被告人黄某甲联系方式:1382490****;被告人黄某乙联系方式:1597580****;被告人黄某丙联系方式:1354245****;被告人黄某丁联系方式:178768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