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5********,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现住广西靖西市**镇**小区**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黄某丁(另案处理)和越南籍蛇头“李某”(身份待查)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到中越边境717界碑接应13名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 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召集黄某乙、闭某某(现在逃)、黄某丙到其家及家门口车上商量分工运送越南人入境的事宜,然后安排被告人黄某乙驾车送被告人黄某丙到中越边境717号界碑附近便道,由被告人黄某丙将黄某戊、武某甲、杜某某、陈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黎某某、乔某某、文某某、武某乙、宁某某、黄某丁、陈某甲等13名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接应入境。当日被告人黄某丙带领13名越南籍人员徒步到达安宁乡利定村村部附近,再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驾车将该13名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送至黄某乙在靖西市秀球城附近的出租屋内。次日黄某甲担心去往广东被执勤点查获,便联系越南蛇头“李某”,让其雇车到靖西市城区接送该13名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前往广东。同时又不甘心没有获利,在与被告人黄某乙、闭某某商议后,决定在越南籍蛇头“李某”叫车来接送该13名越南籍人员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期获取举报奖金。2020年4月29日中午,杨某某、林某某先后驾车来到靖西市高速路口附近,联系上已经事先将13名越南人偷运入境的黄某甲,后黄某甲、黄某乙在靖西市鹅泉景区附近将13名越南人交给杨某某、林某某。然后由黄某乙打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天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让该13名越南人分别坐上各自车辆,当两部车行驶至靖西市新靖镇崇德村红绿灯路口处时,被靖西市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杨某某车上查获6名越南人,从林某某车上查获7名越南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L****2宝骏面包车、桂L****1雪佛兰牌轿车、粤L****H哈佛牌H6轿车、蓝色VIVO牌手机、深蓝色VIVO牌手机、蓝色VIVO Y3手机等;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车辆信息、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非法入境人员交接纪要、遣送出境照片、指认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黄某丁、黄某戊、武某甲等13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手机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违反我国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出入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桂L****2宝骏面包车一辆、桂L****1雪佛兰牌轿车一辆、粤L****H哈佛牌H6轿车一辆、涉案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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