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7日至5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甲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室作为工作室,经营“**美代购”、“**美代轻奢品”、“**体育休闲鞋”、“**体育折扣店”四个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加拿大鹅牌羽绒服、假冒PINKO牌女式挎包、假冒匡威牌运动鞋。被告人黄某甲以每个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0元雇佣被告人黄某乙为该工作室现场管理人员、刷单业务负责人,以每个月5000元及店铺利润的5%提成雇佣被告人黄某丙为淘宝店铺经营负责人,并雇佣黄某丁、谢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该工作室员工。经查,该工作室以每件3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假冒加拿大鹅牌羽绒服,以每个600元到1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PINKO牌女式挎包。经统计,已销售假冒加拿大鹅牌羽绒服金额102132.95元,已销售假冒PINKO牌女式挎包104796.6元。假冒匡威牌运动鞋尚未销售。
2019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工作室扣押到4个疑似假冒PINKO牌女式挎包、5双疑似假冒匡威牌鞋子、2台快递单打印机、19台电脑主机。经鉴定,挎包跟鞋子均系假冒产品。经统计,未销售金额共计5027元。当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投案至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淘宝交易订单详情、数据提取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证明》、珂茜芙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一批假冒匡威牌注册商标布鞋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淘宝店铺后台数据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人民币206929.55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50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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