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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办事处**号。

以上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三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徐某某共同租赁了一辆悬挂车牌为桂A****的宝骏面包车到东兴市游玩。同日17时许,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找到黄某甲,提议让黄某甲帮运一批香烟前往南宁并给其2000元运费,黄某甲便与黄某乙、徐某某一起商量,两人均同意。三人前往东兴市汽车站附近将香烟搬到车上,后驾车在返回南宁时途经东兴市***检查站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三人驾驶的车上查获香烟709条,其中新牡丹金色50条、新牡丹白色专供出口50条、红牡丹经典香烟50条、芙蓉王细支装专供出口75条、芙蓉王粗支装黄色35条、玉溪香烟(软盒)5条、莲花黄色专供出口20条、LIANHUA(莲花绿色)300条、南京细支74条、猫头鹰香烟50条。经鉴定,涉案香烟属于伪劣卷烟或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审查,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95073.3元。经查,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在东兴市行政辖区内无经营烟草制品资质的合法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卷、光盘拾壹张及手机等物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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