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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围营蓝洋农场第四作业区**队**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黎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围营蓝洋农场第四作业区**队**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W1区15栋1单元2905号,利用电信网络以办理贷款缴纳保证金和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W1区15栋1单元2905号,利用电信网络以办理贷款缴纳保证金和激活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7836元。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W1区15栋1单元2905号,利用电信网络以办理贷款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6000元。

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W1区15栋1单元2905号,利用电信网络以办理贷款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多次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8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笔记本电脑、作案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被害人司某某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陈述、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供述、被告人黄某乙供述;

6.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笔记本电脑1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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