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8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2000********,彝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和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在双峰县井字镇、荷叶镇、湘乡市虞塘镇、梅桥镇、月山镇等乡镇集市利用赶集的机会设计骗局,被告人黄某乙先以免费发放治疗风湿等老年性疾病的药酒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接受治疗,然后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手上涂上其提供的含有高锰酸钾成分的“药水”,服用其提供的“神药”(实际为六味地黄丸),利用酚酞遇水变红、高锰酸钾需要用维C才能洗净的化学原理,辅以迷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以每粒50元钱的价格购买黄某甲提供的“神药”,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4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湘乡市月山镇集市以免费领药酒为诱饵,利用化学原理、辅以迷信的方式设计骗局,骗取被害人彭某甲人民币600元。
2、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双峰县**镇集市以免费领药酒为诱饵,利用化学原理、辅以迷信的方式设计骗局,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彭某乙人民币600元。
3、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双峰县**镇集市以免费领药酒为诱饵,利用化学原理、辅以迷信的方式设计骗局,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880元、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880元、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200元。
4、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双峰县**镇集市以免费领药酒为诱饵,利用化学原理、辅以迷信的方式设计骗局,骗取被害人禹某某人民币480元。
5、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湘乡市虞塘镇集市以免费领药酒为诱饵,利用化学原理、辅以迷信的方式设计骗局,骗取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200元。
6、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在湘乡市梅桥镇集市以免费领药酒为诱饵,利用化学原理、辅以迷信的方式设计骗局,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刘某某200元、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200元、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黄某丁人民币200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被抓获归案,退赔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等十六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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