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丙(已判决)、全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罗源县**服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女装及帮忙淘宝卖家维护网站等,经营数月后出现亏损。2016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利用淘宝网的卖家即被害人彭某某不了解天天特价活动的佣金收取规则,在电脑上远程帮助彭某某操作参与活动事宜时私自将佣金收取比例调整至90%,随后在店铺进行虚假购物,骗取彭某某人民币13345元。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将罗源县**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注销。2017年11月5日,同案犯黄某丙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8年2月8日接到民警通知后到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领条、调解协议、被害人彭某某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罗源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彭某某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扣押等笔录: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辨认笔录;同案犯黄某丙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臻品电子商务QQ截图、淘宝客佣金代扣款支付宝交易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3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微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乙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