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8时,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购买300元白粉毒品,双方约定在雷州市**镇**村果篮路段交易。不久黄某甲在约定地点与尹某某相遇,尹某某交给黄某甲300元毒资和100元辛苦费后,黄某甲将毒资转交给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乙联系绰号“妃黑”(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妃黑便交待其朋友钟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到黄某乙的住宅附近路段与黄某乙相遇,钟某某收到400元毒资,便将1小包可疑毒品递给黄某乙,不久,黄某乙与黄某甲返回**村果蓝路段处和尹某某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之后,黄某甲和黄某乙分别要了1小块白粉毒品作为辛苦费。黄某甲准备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接受尹某某身上1小包可疑毒品,从黄某甲身上缴获1小包可疑毒品。随后,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在雷州市**镇**村黄某乙的住宅附近处将黄某乙抓获,当场从黄某乙的身上缴获1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量,缴获的3小包毒品总净重0.37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3小包可疑毒品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3小包毒品、2部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称量笔录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7.光盘叁张;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贩卖海洛因0.37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黄某甲、黄某乙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均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扣押的手机、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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