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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9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12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购毒人员王某某经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1包,并通过微信收取了购毒人员王某某毒资人民币500元。当天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将毒品1包放置在本市天河区****大街*巷**号窗台,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指引购毒人员王某某在上述窗台取得毒品1包(净重0.3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再次与购毒人员王某某经微信联系约定以人民币17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50包。当天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毒品1包去至本市天河区****路***号**宿舍附近,双方见面后,被告人黄某甲将毒品交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当双方完成交易时,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3.4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作案工具金色VIVO手机1部、黑色VIVO手机1部

2019年4月3日,民警在本市天河区****大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乙,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1部、银色苹果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抓获经过》、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19年8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6份。

4.《关于黄某甲、黄某乙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5. 缴获毒品、作案工具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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