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8200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村**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购毒人员苏某某先后向被告人黄某甲支付400元、6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了一包 “K粉”和两颗摇头丸。黄某甲转给黄某乙400元并买到“K粉”一包。20时许,黄某甲携带毒品来到良庆区银海大道石子塘地铁A口和B口间的人行道与苏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购毒人员苏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K粉可疑物(净重0.72克),摇头丸可疑物两颗(共净重0.55克)。从被告人黄某甲身上查获一小包摇头丸可疑物,净重4.68克。经依法检验,公安民警依法扣押的一小包涉案“K粉”可疑物中未检测出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公安民警依法扣押的摇头丸中均检测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代管单等书证;2. 证人苏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 南公刑鉴(化)字【2019】2101号理化检验报告;5. 刑事案件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截图;6.(2018)桂0108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黄某乙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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