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道**段**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于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城**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9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和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王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黄某乙购买毒品海洛因,黄某乙后电话联系其上线黄某甲,并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给黄某甲。黄某甲在贵阳市南明区中铁国际城F组团8栋门口将两颗包装好的海洛因交给黄某乙,黄某乙从中挑出一部分后就将剩下的海洛因放在了中铁国际城F组团8栋19楼电梯出口的一个消防栓下面,并让王某某前去取货。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消防栓下面查获毒品海洛因0.26克。
2019年11月6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中铁国际城F组团8栋楼下抓获被告人黄某乙。后黄某乙配合公安机关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黄某甲到中铁国际城F组团8栋门口进行交易时被现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11克。
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0.26克和0.11克,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的供述与辩
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
测报告书;
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黄某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被抓获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婷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城**栋**号,联系电话1827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2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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