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8********,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一男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让其从靖西市高速公路**服务区送11名越南籍务工人员到那坡县**镇边境出境,双方商定运费为900元人民币,后黄某甲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黄某乙去**服务区去接运这11名越南籍务工人员从**镇**村**屯拐弯处便道出境越南。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车牌为桂L****9的棕色北汽面包车到靖西**停车区,从一台棕色宝骏面包车上接到11名越南籍人员,并收到宝骏面包车支付的300元油费,后黄某乙驾驶车辆运送该11名越南籍人员到**镇**屯附近沿边公路的大弯弓处,让11名越南籍人员从附近小路便道出境到越南,该11名越南籍人员在中越**号界碑便道出境时被那坡县边境管理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车辆、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11名越南籍人员证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钊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右江矿务局医院第二病区、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原卷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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