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0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告人黄某乙经事先商议各出资15万元在莆田市涵江区**镇**路**酒店停车场私设油库从事劣质柴油销售。2019年3月10日,二人以每吨50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油强”(另案处理)购进约20吨柴油用于销售。其间,二人以每吨约5546元的价格销售给过往货车司机约8.31吨,以每吨5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卓某某6吨,销售数额共计约77887元。2020年3月14日,涉案油库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柴油5.69吨。经抽样鉴定,涉案油品硫含量为210.5mg/kg,闪点(闭口)79.5℃,不符合国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柴油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卓某乙、卓某丙证言;
4.同案人卓某甲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乙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劣质柴油,销售数额达108044元(其中未遂数额3015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20年7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0594****;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593****。
2.移送案卷四册。
3.移送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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