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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非法拘禁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2月1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2月11日至2011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3日12时许,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刑)因怀疑被害人唐某某在赌博时“出老千”骗其钱财,遂伙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其他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水果街一家卖元宝蜡烛等拜祭用品店,将该被害人带上一辆面包车,再将该被害人载至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的一间百货店。在此百货店处,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唐某某当场给其现金2000元人民币。同日15时许,王某某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再将被害人唐某某带至该被害人承租的位于花都区**镇**岭**路**号的**出租屋内,继续使用言语威胁、殴打的方式,胁迫被害人唐某某给其钱财,并在确定该被害人无钱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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