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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甲(人称: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3月2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3月2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人称: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5月2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7日8时许,在博白县文地镇**酒店**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丙(已起诉)、黄某丁、黄A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黄某戊欠债未还为由,挟持黄某戊到该酒店一楼内强迫黄某戊归还欠债及利息,后纠集黄B某(已判刑)等人来到现场。索债未果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伙同黄某丁、黄A某、黄B某等人又将黄某戊强行带到博白县文地镇茂垌村茂垌一山岭水塘边看押,并纠集黄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共同对黄某戊进行拘禁和殴打。当日12时许,黄某戊被迫转账49000元到黄某甲帐户后得以离开。经鉴定,黄某戊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某甲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琳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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