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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队,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1213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亚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2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队,捕前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雇请被告人黄某乙一起驾驶一艘无船名船号的渔船从临高县新盈港出发,前往三亚附近海域捕鱼作业。2019年12月11日凌晨三时许,二被告人驾船抵达109 16.763'E,1812.914'N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开始实施底拖网捕鱼作业,作业三小时后起网发现渔获不多,然后二被告人就使用发电装置和导线把电流引至水下底拖网释放电流电鱼的方式再次进行底拖网捕鱼作业,捕得渔获148市斤左右,在作业过程中被三亚市渔政渔港监督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接触调压器、电线等电鱼设备及渔获(拍卖得款人民币382元)。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1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发电机、接触调压器、电线、渔网、渔获及拍卖款等;

2.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记录;

5. 视听资料:涉案船舶照片、抓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止底拖网的海域使用底拖网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作业,情节严重,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黄某甲、黄某乙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对被告人黄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对作案工具接触调压器一台、电线一条、渔网两张以及渔获拍卖款人民币3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雄

                                                      检察官助理:徐  朋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临高县**镇

    **村**队居住,联系电话:1380752****;

    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物人民币382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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