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微商,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从他人处购买象牙制品后加价出售从而获利。2018年7月25日,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欲向黄某乙购买两个内径5.8厘米、粗1.2厘米的象牙手镯,后黄某乙让黄某甲帮忙寻找货源,黄某甲从他人处以850元每件的价格购进两个象牙手镯,黄某乙以1100元的价格转售给武某某,黄某甲按照黄某乙的要求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两个象牙手镯寄给了武某某,黄某甲从中分得200元,武某某收到手镯后转送给了好友谈某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镯确为象牙制品。
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乙处扣押的疑似象牙边角料2件、龙纹雕件1件、印章1枚以及从黄某甲处扣押疑似象牙手镯一件、疑似象牙扳指两枚均确认为象牙制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称量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武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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