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7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因经营鞋厂亏损,需要资金周转,经商谋后,以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贷款借款人,被告人黄某乙作为担保人并用黄某乙名下登记位于惠东县**镇**大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贷款抵押物,并用虚假的惠东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1200亩山坡地种植果树和按树合同、农药化肥购销合同、买卖铲车、挖机、除草机、货车合同、树苗购销合同、植树造林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等材料作为贷款项目,于2014年6月18日到海丰县***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骗取海丰县***信用社的贷款人民币7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7月15日止,贷款后至2018年7 月11日止,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只还贷款30.9万元,尚欠海丰县***信用社的贷款669.1万元,经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海丰公安局局抓获,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主动于2018年7月19日和20日还清了海丰县***信用社贷款本金669.1万元,海丰县***信用社同意减免利息102万元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结清相关的贷款。

2018年6月20日下午,海丰县公安局在海丰县**镇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经海丰县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 年7 月15 日到海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海丰县***信用社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