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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湖里区**路**号**室住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共计人民币712260元,后将揽注金额上报给“柯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并从中赚取“返水”等非法利益。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湖里区**路**号**室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黄某甲作案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2.书证:被告人黄某甲与“老某某”、“黄某某”、“卢某某”及其他微信好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统计表格、被告人黄某甲与上家“小柯”的QQ聊天记录及统计表格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黄某某等10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二)开设赌场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黄某乙在本市湖里区**路86号**室住处、免税商场等地,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通过微信方式接受陈某某、林某某等4人投注共计人民币18341元,后将揽注金额上报被告人黄某甲。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本市湖里区**路**号**室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黄某乙作案用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黄某乙与黄某甲及其他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及相关的统计表格;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71226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斌

检察官助理 张贞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被取保候审(处所:本市湖里区**路**号**室,1369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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