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坊**巷**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0月24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0月24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 黎某某、黄某乙、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及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8日及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伺机诈骗,由梁某某负责驾驶小车,搭载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等人经过本市寮步镇**路**号一家废品站,黎某某就下车进入废品站找废品站老板陈某某并谎称有废品出售。后黎某某将陈某某带到本市寮步镇石龙坑村**路**号附近,黄某甲假装是该厂的厂长,黄某乙假装厂里的保安,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等人谎称要出售厂里的废铁给陈某某。双方谈成一致后,陈某某将20400元现金给黄某甲,黄某甲写了一张收据给陈某某。得手后,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趁机坐上梁某某驾驶的小车并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来到本市大朗镇沙步村村委会对面巷子里,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戴某某20000 元。
3、2019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来到广东省惠州市岗头岭村一无名加工厂,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李某某15000 元。
4、2019 年6 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来到本市沙田镇**村**废铁打包场,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薛某某23400元。
5、2019年6 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来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村**路**号,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杨某某22000元。
6、2019 年7月6日15 时30 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来到本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运通驾校门口路段废品站,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肖某某30000元。
7、2019年7月13日10 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黄某乙、黄某甲及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来到本市东坑镇新门楼奥美幼儿园对面钢权厂旁边路段,以相同的作案手法诈骗了被害人谢某某320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涉案总额为16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银行业务凭证、银行流水明细表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黄某甲、黄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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