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韶关市武江区**房,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韶关市武江区**栋**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号,现住韶关市浈江区粤北工业开发区**市场**楼***房。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韶关市武江区**路**巷**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本院延长该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6日,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始,丘某某(已判刑)伙同陈某甲(在逃)租用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万汇广场F栋414室,组织被告人黄某甲、黎某某、张某某、何某甲、余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曾某某(在逃)等人以虚构年轻女性形象与他人交友,并以送礼、购买情侣物品等方式诈骗他人。该团伙成员利用微信和LINE聊天软件,虚构年轻女性形象,添加中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男子为好友,在取得信任后,以送礼物、购买情侣物品等方式骗取对方钱财,得手后再拉黑对方。经查,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该团伙收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7482.88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黎某某加入该诈骗团伙并担任管理人员,负责教授诈骗技巧、聊天套路、登记“业绩”、监督“上下班”等工作,其在职期内,该团伙共诈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何某甲、张某某于2017年10月底加入该团伙,负责使用微信及LINE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其中黄某甲诈骗了陈某乙、陈某丙、谢某甲、壮某甲、陈某丁、蔡某甲、吴某某翰、陈某戊、朱某某、李某某、何某乙、严某某、廖某甲、壮某乙、江某某15人;何某甲诈骗了廖某乙、苏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己、刘某乙、罗某某7人;张某某诈骗了谢某乙、周某某、黄某乙、蔡某乙、陈某庚5人。经查,该团伙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收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805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汪某某等证人证言;洪某某、郭某某等人陈述;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电信设备,共同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4月30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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