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黎某甲、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6日13时许,被害人胡某甲驾驶一辆小汽车载着陈某甲、陈甲某、陈某丙等人在惠来县**镇****洞附近与同村人黄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黄某乙倒地受伤,胡某甲下车打电话报警并在旁等候。闻讯而来的被告人黄某甲、黎某丙(另案处理)见黄某乙倒在地上,遂质问胡某甲后发生口角,黄某甲、黎某丙便动手对胡某甲进行殴打。闻讯到场的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与黎某丁(另案处理)及黄某丙(另案处理)便与黄某甲一起围住胡某甲并就动手殴打胡某甲胸部、头部、背部等。其间,黎某丙将黄某乙送医院治疗。在场的胡某甲父母胡某乙、林**等人赶到现场也劝阻不住,其中黎某乙拿了一块石头要打胡某甲时被胡某乙拦住,黎某甲、黎某丁等人还继续追打胡某甲,后在其他村民劝阻下黎某甲、黎某丁等人才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2日,黄某甲在惠来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25日,黎某甲、黎某乙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司法鉴定:胡某甲有明确的受伤史,目前能明确的诊断有左侧第6-9前肋,左侧第10肋骨腋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黎某甲、黎某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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