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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8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椒江、路桥、临海等地分别注册了台州市椒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建材店、台州市黄岩**卫浴店、台州市路桥**五金店、临海市**五金店,并以其注册的有限公司和个体经营户名义分别在银行开设对公帐户,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这五本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对公帐户、U盾、公章及法人印章等相关资料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被用于非法所得资金流转。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个体工商户、公司相关资料,账户主体信息、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方

检察官助理:詹韩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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