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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新余市分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新余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蓉、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01时27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曼哈顿酒吧饮酒后驾驶赣******号小车返回分宜,行至沁园路公园北村圆盘处由于操作不当撞到路中间的圆盘,造成同乘被害人黄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何某某重伤二级以及赣******号小车车辆受损的后果。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甲在当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06.64mg/100mL。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南大队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62万元(已赔付40万元),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警情信息、到案经过、赔偿调解书等书证;

证人夏某甲、钟某某、夏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下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小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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