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一部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运载超长、超宽铁架途经潮阳区**镇**村路段时,因刮蹭到路边建筑物导致运载的铁架掉落,砸到车后骑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黄某乙致其受伤。经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黄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7.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运载超限货物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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