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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由云县**乡“**坝”(小地名)往*街“大过口”(小地名)行驶过程中,因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的拖拉机货厢门未关好,与车体右侧呈现九十度直角,并向路边伸出一截,伸出部分恰好扫中在路边的被害人董某某头部,将董某某击倒在地,致董某某头部受创。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甲于案发当晚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使一人重伤二级,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综合全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祥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2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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