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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L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小金口往博罗方向行驶,行至惠城区小金口惠州大道938地质队路段时,与徒步行走的被害人谌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谌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侦查,被告人黄某甲驾车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被害人谌某甲醉酒步行时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谌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扣留机动车凭证(扣留小汽车一辆);3.书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车辆保险单);4.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卡口照片;7.证人李某某、谌某乙、张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9.案发现场涉案视频及签供截图;10.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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