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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广西天等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号牌为桂K****0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某乙和赵某甲由天等县东平镇平贯村果利屯方向沿县道542线往天等县向都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该车行驶至县道542线27KM+800M处路段时,车辆在路面上失控侧滑后驶出道路冲到道路南侧的田地里,造成赵某甲被甩出车外后在事故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交通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乙、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性定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明定

检察官助理:何证健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天等县**镇**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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