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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现住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严重超载的桂R****9中型自卸货车运载木材(核载3995kg,实载22790kg,已严重超载)沿平果县高速公路进城线往平果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酒精厂叉路口时,在变道右转过程中,与驾驶桂L****3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黄某乙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黄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桂L****3(套牌)、中型货车桂R****9;

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货车过磅单、事故赔偿转账凭证、办案说明、无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伤情鉴定、车辆安全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9个月以上15个月以下进行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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