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8********,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2月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桂H****9号二轮摩托从**镇沿***往**镇方向行驶,行至**镇***路口距离国道321线约2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右偏移,右边后视镜与公路边的行人黄某乙发生刮碰,造成黄某乙倒地受伤,后黄某甲将黄某乙送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10月2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9月7日晚主动打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刚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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