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6********,壮族,大专文化,都安瑶族自治县**医院**,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街**号**栋**室,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桂M****0号牌小型轿车从本县**村驶往**镇方向,20时50分左右,其行驶至都安县城**镇**公园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未靠右行驶的覃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拨打急救电话并护送覃某某到都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返回现场接受交警处理。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70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死亡证明等;2.证人黄某乙、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鹏程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房;电话号码181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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