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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63********,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文盲,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贵溪市**乡政府附近出发,沿**公路往贵溪市**镇方向行驶。当日5时20分许,黄某甲行驶至贵溪市**镇**村**路段时,其驾驶的电动车撞到路上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及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逃逸轨迹图、比对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寿龙

检察官助理:张筱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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